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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5197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山东省淄博市****街道办事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到广德县**镇**街道**饭店吃饭,因饭店打烊不愿离开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丁某某用饭店内木凳殴打李某某头部致其颅骨损伤、头皮多处挫裂伤。经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笔录;

3.鉴定意见;

4.丁某某、匡某某等的证言;

5.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胜男

代理检察员:王  俊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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