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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妨害公务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42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住昆山市**镇**新村**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舒城县**镇**村**队)。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7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

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丁某某酒后回家途中,在昆山市**镇**新村**栋**室门口因敲错门而与被害人刘某某一家发生了争执,后丁某某用脚踹刘某某,致刘某某胸部损伤。 

经昆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势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5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历资料、协议书和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二、妨害公务

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丁某某酒后在昆山市**镇**新村**栋**室门口与被害人刘某某一家发生争执、打斗后,陆家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后由民警马某某带领辅警韩某某、王某甲前来处警,马某某看到丁某某正欲殴打其母亲,遂上去制止,被丁某某踹了一脚,之后被告人丁某某还踹了辅警韩某某一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接处警综合单、人民警察证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又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剑锋

2020914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新村**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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