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因诸暨市**针织有限公司定型车间主管杨某甲把被告人丁某某务工一天的工资结算清楚问题,对杨某甲恼火生气并决意通过放火报复。被告人丁某某遂在诸暨市**针织有限公司四楼B6号自己宿舍内,用打火机点燃床上的餐巾纸,又将床上的被褥放在已点燃火的纸巾上燃烧,后被告人丁某某锁掉该宿舍门逃离现场。B6号宿舍着火后浓烟外泄,被其他宿舍内的员工发现后将火扑灭。
经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火灾受损B6房间天棚、墙面、壁灯损失合计人民币3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接警单详情,人口信息,营业照片复印件;
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楼某某,杨某乙,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方位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视频资料:**针织公司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为泄私愤,在公司宿舍内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丁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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