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庄**号,无业。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与同住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的杜某某因纠纷产生矛盾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和解。被告人丁某某对调解结果不服,为报复杜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凌晨,持事先准备好的一矿泉水瓶汽油,倒在杜某某停在小区**号楼南侧靠东墙处的车牌号鲁B*****黑色别克凯越轿车的车头风扇孔和雨刷处,并用打火机在风扇孔处将轿车点燃。后大火被扑灭,杜某某的轿车烧毁报废。经鉴定,杜某某被烧毁的汽车价值人民币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丁家彬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封晓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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