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3********,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镇**村**堡屯**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时零时许,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为发泄情绪,丁某某在本市长春新区**街道**小区内,先后将被害人韩某某、陈某某、万某某停放在小区居民楼下的三辆车的前风挡玻璃罩点燃,危害公共安全,并导致韩某某的本田CRV牌小型汽车着火后完全烧毁;陈某某、万某某的车辆不同程度损毁,经鉴定,上述三台车车损共计人民币133,0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出警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1被害人韩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1证人黄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
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1鉴定意见;
1现场勘验笔录;
1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严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共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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