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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麻城市**街道办事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4时许,阮涛(已判刑)到大某某河口镇中心街润和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宁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踏板摩托车(未登记机动车号牌,车架号:LC6TCJDB********4;发动机号:P******0)盗走,后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周荣英(另案处理),周荣英以2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张振(另案处理),张振又以2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丁某某。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600元。

2019年5月22日上午,阮涛(已判刑)到麻城市龙池桥办事转盘附近,以剪线打火的方式将停放在转盘附近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架号:LWBTCJ5C********0,发动机号:1******7)盗走,后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周荣英(另案处理),周荣英以2200元卖给张振(另案处理),后张振以2200元卖给被告人丁某某。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及阮涛、周荣英、张振的供述与辩解;5.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被盗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星

检察官助理:何健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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