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71********,汉族,大专文化,系荆门市**服务中心**一科副科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路**号,住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荆门市东宝区监察委决定留置,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2019年12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东宝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丁某甲在担任荆门市**服务中心**一科副科长**期间,利用收取水、电、暖等费用的职务便利,先后分47次将公款812441.17元现金存入卡号为62172318090********(以下简称“7404”工行账户)和6217231809********(以下简称“4136”工行账户)的个人工行账户,并转入其编号为35042****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24日,丁某甲将收取的6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其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日将6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于同年2月10日购买三力士股票。
2、2017年2月17日,丁某甲将收取的16600元水、电、暖等费用分2次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其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日将其中的4983.17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山西焦化股票。
3、2017年2月20日,丁某甲将存在其个人“7404”工行账户的10000元水、电、暖等费用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盈峰环境股票。
4、2017年2月24日,丁某甲将收取的10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日将10000元加上之前存在其“7404”账户上的水电暖等费用余额1616元共计11616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西泵股份股票。
5、2017年2月27日、3月3日,丁某甲将收取的18400元水、电、暖等费用分2次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将其中的18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于同年3月6日购买中国核建股票。
6、2017年4月7日,丁某甲将收取的10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日将10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云南铜业股票。
7、2017年4月14日,丁某甲将收取的19700元水、电、暖等费用分2次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日将19700元转入证券账户,并购买海兴电力股票。
8、2017年4月18日,丁某甲分4次将收取的35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次日丁某甲将35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于4月21日购买贵广网络股票。
9、2017年4月19日,丁某甲分2次将收取的18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次日将18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于4月21日购买了贵广网络股票。
10、2017年4月21日,丁某甲将收取的9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日将9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贵广网络股票。
11、2017年4月21日至27日,丁某甲分10次将收取的76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年4月28日,丁某甲将其中的40642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洋河股份股票。
12、2017年5月4日,丁某甲分2次将收取的1389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日将13900元(含以前存入收取费用余额1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金溢科技股票。
13、2017年7月25日,丁某甲分2次将收取的12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年7月27日将12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于7月28日购买了海兰信股票。
14、2017年7月27日,丁某甲将收取的65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年7月28日,丁某甲将65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了海兰信股票。
15、2017年8月15日、16日,丁某甲分4次将收取的249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年8月17日,丁某甲将24900元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贵广网络股票。
16、2017年10月15日,丁某甲将收取的10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年10月16日,丁某甲将10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麦捷科技股票。
17、2017年11月1日,丁某甲将收取的118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年11月2日,丁某甲将118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云南铜业股票。
18、2017年11月9日,丁某甲将收取的217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年11月10日,丁某甲将217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云南铜业股票。
19、2017年12月4日,丁某甲将收取的26200元水电暖等费用分3次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年12月5日,丁某甲将262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云南铜业股票。
20、2018年1月5日、10日、11日,丁某甲分3次将收取的212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年1月12日,丁某甲将212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于1月15日购买海兰信股票。
21、2018年1月16日至17日,丁某甲分3次将收取的278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年1月19日,丁某甲将27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宏达电子股票。
22、2018年1月30日,丁某甲将收取的14100元水电暖等费用分2次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年2月2日,丁某甲将141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三孚股份股票。
23、2018年2月9日,丁某甲分2次将收取的127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日丁某甲将其中的12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江租申购股票。
24、2018年3月29日至4月1日,丁某甲分3次将收取的248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年4月3日,丁某甲将248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于4月4日购买蒙草生态股票。
25、2018年4月3日,丁某甲将收取的10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工行账户。同年4月4日,丁某甲将10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蒙草生态股票。
26、2018年4月8日至17日,丁某甲分5次将收取的452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7404”账户。同日4月19日,丁某甲将452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于4月20日购买海峡股份股票。
27、2018年5月29日,丁某甲分2次将收取的159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次日,丁某甲将159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江苏租赁股票。
28、2018年6月20日至21日,丁某甲分3次将收取的177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同年6月22日,丁某甲将177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海兰信股票。
29、2018年7月3日,丁某甲将收取的91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同日丁某甲将91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明德生物股票。
30、2018年8月6日,丁某甲分2次将收取的17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同年8月7日,丁某甲将17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捷佳伟创股票。
31、2018年9月6日,丁某甲将收取的10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同日,丁某甲将10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于9月10日购买东方园林股票。
32、2018年9月7日,丁某甲将收取的10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同年9月10日,丁某甲将10000元从4136账户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东方园林股票。
33、2018年9月13日,丁某甲分2次将收取的15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次日,丁某甲将15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于9月17日购买东方园林股票。
34、2018年9月26日至27日,丁某甲分5次将收取的50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同年9月27日,丁某甲将50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于9月28日购买明德生物股票。
35、2018年11月16日至22日,丁某甲分3次将收取的20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同年11月23日,丁某甲将20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沙钢股份股票。
36、2018年12月18日,丁某甲分3次将收取的246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同年12月20日,丁某甲将246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于12月21日购买上海莱士股票。
37、2019年1月3日至8日,丁某甲分3次将收取的218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同年1月8日,丁某甲将218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东方园林股票。
38、2019年2月26日,丁某甲将收取的75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同日丁某甲将75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ST船舶股票。
39、2019年3月4日,丁某甲将收取的65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同日丁某甲将65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海兴电力股票。
40、2019年3月7日,丁某甲分2次将收取的194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次日,丁某甲将194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于3月11日购买卓朗智能股票。
41、2019年3月14日,丁某甲分2次将收取的189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次日,丁某甲将189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ST船舶股票。
42、2019年4月1日,丁某甲将收取的94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同年4月4日,丁某甲将94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贵广网络股票。
43、2019年4月8日,丁某甲将收取的10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次日,丁某甲将10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海利生物股票。
44、2019年4月16日至18日,丁某甲分3次将收取的229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同年4月19日,丁某甲将229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ST安泰股票。
45、2019年4月24日,丁某甲分2次将收取的182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账户。同日,丁某甲将182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ST抚钢股票。
46、2019年4月29日,丁某甲将收取的100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账户。次日,丁某甲将100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于同年5月6日购买金通灵股票。
47、2019年5月7日,丁某甲分2次将收取的14300元水、电、暖等费用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存入个人“4136”工行账户。同日,丁某甲将14300元转入其证券账户,并购买贵广网络股票。
丁某甲于案发前已将挪用的全部公款退还荆门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丁某甲身份及职务证明、相关财务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官某某、徐某某、丁某丙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担任荆门市**服务中心**一科副科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袁荣勤
2020年2月6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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