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址华池县**乡**村**组**号。2004年因盗窃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因盗窃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丁某甲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杭某某处承包该公司中标的华池县林业局退耕还林项目,承包价格为184300元。工期内,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方式共支付丁某甲174000元工程款,剩余一万元保证金双方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完工后,丁某甲未按期给工人支付工资,共拖欠41名工人60746元,经华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将拖欠41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保证金已由杭某某直接向华池县公安局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华池县人社局移送材料、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流水、银行交易明细、收条、发放工资表、工人考勤表、笔记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丁某乙、白某甲、王某甲、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甲、杜某甲、杜某乙、白某乙、王某丁、杨某乙、杭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拖欠工人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现已付清全部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振梅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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