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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23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庐江县****村民组。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2月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丁某某承建了安徽省庐江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西城桂花苑4号至7号楼及地下室瓦工部分的劳务工程,雇佣陈某某、丁某某等多名工人施工。2018年被告人丁某某与安徽省庐江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工程款发生纠纷,致其未能按期支付工人工资。后被告人丁某某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关闭手机并藏匿他处。2019年1月31日庐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丁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庐人社监令[2019]14号)》,责令丁某某限期支付拖欠的陈某某、丁某某等工人工资38.82万元。次日庐江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将该指令书送达丁某某的父亲丁某某,因丁某某逃匿故未能按该指令书要求至庐江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支付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电话告知记录表、施工农民工资单、欠条、领条;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时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劳动法规,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其国

检察官助理:伍鹏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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