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以(2018)湘0922民初2328号判决书对丁某某借款一案进行判决,判决被告人丁某某偿还文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35680元,共计1156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长期逃避执行,致使裁判无法执行,并且多次短信威胁执行法官。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说明、短信聊天截图、民事卷宗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历程
检察官助理:孟帅益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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