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某某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号。2019年5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4日退回某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在经营某某市某某电子门市部期间,因债务问题拖欠某某灯饰配件加工厂货款人民币1110759.11元,其门市部内的灯饰配件于2016年11月29日被第二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价值人民币1065000元)。此后,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的情况下,非法处理上述灯饰配件。
2019年5月24日,公安人员在我市某某人民法庭内抓获被告人丁振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某某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3张、附件3份(共计111页);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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