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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号。202062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对梅某某与陶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要求陶某某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人丁某某归还梅某某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5000元陶某某、丁某某均未履行。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1日立案执行,于次日向丁某某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并以短信方式送达。同月7日对丁某某浙JJ****车辆作出执行裁定书、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并以短信方式送达。被告人丁某某拒不移交被查封车辆,致使三门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丁某某于2020年7月3日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梅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档案信息、车辆轨迹信息、卡口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执行裁定书、案件移送函、执行报告、立案审批表、民事判决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查封车辆裁定书、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院印)

2020年7月7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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