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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抢劫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22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号。2011年2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底,被告人丁某某因欠下债务,遂通过QQ群“走投无路干一票”,在网名为“夜行者”的王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伙同网名为“成王败寇”的田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来到王某某居住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镇出租房内,预谋共同抢劫。同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伙同王某某、田某某携带购买的胶带、手套等工具,至威海市环翠区**镇**路**号被害人丛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内,采取胶带捆绑、堵嘴、言语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得现金人民币1700元及银行卡、汽车钥匙等物品一宗。后由田某某驾驶丛某某的鲁******号长安奔奔汽车,被告人丁某某同王某某将丛某某挟持上车。车辆行至威海市环翠区**镇**集团南门附近时,将行人陶某某撞倒,后被告人丁某某同王某某、田某某继续驾车前行,期间,逼问丛某某银行卡密码。车辆行至临沂市平邑县时,其三人换成田某某的鲁******号长城哈弗6汽车继续行至徐州,并与丛某某商量,只要其不报警,就将其放了。丛某某答应后,其三人人驾车返回,又至临沂市平邑县时,换回丛某某的汽车,并在该地一个ATM机内,从丛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内分别取款人民币200元、1400元。同年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先行下车,王某某、田某某将丛某某及车辆弃在温泉镇柳林村路口处后逃离。经鉴定,陶某某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陶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QQ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8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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