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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抢劫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96********,汉族,大学在读,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室(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河东区新环路星光园附近,持刀威胁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陈某某,向其劫取钱财未果,后丁某某离开现场。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9日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刀具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周边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1张),随案移送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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