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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抢劫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39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号。2019年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7日、9月9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同年8月13日、10月9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等人预谋盗窃后,乘坐由杨某某驾驶的悬挂粤TK*****号牌(实为粤TE****号牌)的力帆小汽车窜至我市**镇***社区**路**照明配件厂对开路段,盗窃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KY****号货车内柴油时被巡逻人员陈某某、卢某某发现,杨某某等人为逃离现场先后驾驶小汽车冲撞巡逻人员驾驶的巡逻摩托车、持铁水管追打巡逻人员陈某某、卢某某。待巡逻人员陈某某、卢某某被追离现场后,与此同时驾驶警用摩托车前来增援的巡逻人员蔡某某、欧某某赶到现场,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及其同伙杨某某为抗拒抓捕,持类似水管的工具恐吓、追打巡逻人员蔡某某、欧某某,并伺机骑走其二人驾驶的警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0元)逃离现场。案发后,上述被骑走的警用摩托车已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

3、视听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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