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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强制猥亵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本院以刑事和解、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4日晚,被告人丁某某通过朋友吴某某、黄某某认识了被害人许某某,四人看了电影后又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五龙桥附近一家罗锅店吃夜宵。当日23时许,吴某某、黄某某为撮合丁某某、许某某成为情侣,便让丁某某独自送许某某回住处,许某某不愿意,丁某某强行将许某某抱住往爱民广场方向走,途中多次向许某某索要住址未果,到爱民广场后,丁某某便将许某某拉来跨坐在自己的腿上,强行抠摸许某某的阴部、胸部,许某某哭着打电话报警后,丁某某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丁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妇科检查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监控截图指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丁某某案在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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