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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安徽省无为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自2018年3月份以来,通过网络赌博平台的上线刘某某(已判刑)等人,注册成为“佰汇娱乐”、“佰亿娱乐”、“华谊娱乐”、“千金城娱乐”等赌博平台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发展下线”,通过银行卡绑定赌博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根据其团队总消费量赚取返点,非法获利约100万元。已查实“百汇娱乐”、“佰亿娱乐”团队人数均达到120人以上。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其父母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光盘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招募下级代理,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媛媛

检察官助理:刘雯铃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无为县**镇**村。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8张。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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