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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左右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临海市**镇**路**号开设扑克牌“三十二张”赌场,招揽张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等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24000元。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的家属已经代其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苏某某、金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翁某某、金某乙、金某甲、项某某、葛某甲、熊某某、金某丁、葛某乙、唐某某、卓某甲、张某某、卓某丙、林某某、余某某、金某戊、葛某丙、葛某丁、李某某、金某己、卓某乙、葛某戊、葛某己、葛某庚、金某庚、金某辛、葛某辛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巧丽

检察官助理:郭升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案卷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通过电子卷宗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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