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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1〕15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2005年12月2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罚款三千元,2011年3月16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4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9月1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7月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伙同李某某、陶某某、王某某(均已判)等人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营**村东边工地临时房、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办公楼三楼等地借助微信平台开设赌场,赌场以网络赌“六明”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场共计开设18天,每天四场,每场抽头获利约5000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负责在赌场做庄等;李某某负责发放筹码、纸牌、打钱、收钱等赌场日常运营;陶某某负责打图单;王某某负责拍摄开签视频。

该赌场招募郑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倪某某、卢某某、周某某、鲍某某、胡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热线工作人员,热线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纠集赌博人员,赌博人员通过微信让热线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下注赌博,其中王某某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利用微信平台在该赌场赌博。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2.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某某、陶某某、陈某某、余某某、冯某某、鲍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倪某某、卢某某、胡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潘某某、蔡某某、尹某某等人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提取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目无法纪,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路桥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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