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暂住本区**镇**路**弄**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丁某某在“闲逸麻将”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微信、QQ推送发展韩某某等多名下线玩家充值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成获利。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11月,被告人丁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推送“闲逸麻将”赌博APP,其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丁某某进行充值,并在上述APP中进行赌博,共计转账充值人民币500元。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丁某某处扣押到黑色VIVO手机一部。
3.被告人丁某某手机内的游戏界面、玩家列表照片及其微信、支付宝账号、转账记录、联系人账号照片证实,其发展的多名玩家情况及其与上家的转账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丁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晨怡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