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赌博,于2016年11月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下旬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在**镇**路菜市场后的自住房屋内及**镇**居委会**队钟某某家中开设赌场,先后邀集曹某某、孔某某、刘某某等二十余人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丁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二万余元。2019年3月 25日被告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曹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伟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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