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园**平房。2013年8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住在张某某家门房内。2020年7月5日4时许,丁某某以对张某某教育孩子的方式不满为由,在张某某房屋门口等待并趁张某某出门不备从门房内拿出木棍对其腿部、手臂及头部击打数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人体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扣押清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故滋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斯琴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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