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丘北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丘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丘北县锦屏镇川渝酒店“爱响K T V ”饮酒过量后,与其妻子陈某某发生争执,后陈某某出来并准备乘车离开,随后被告人丁某某从KTV内追赶出来,在川渝酒店门口,其遇到同样醉酒的被害人代某某从外面准备走进川渝酒店,在毫无任何冲突的前提下,被告人丁某某将代某某推翻倒地,用双手殴打代某某的头部和用脚踢代某某的头部,之后被告人丁某某又起身跑到酒店大门旁边找到一个锥形桶来朝着代某某的头上打了几次,之后又找到一根拖把棒并朝着代某某的头部连打了几次,此时恰好丘北县锦屏派出所民警处警赶到现场,将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丁某某控制住,在控制过程中,因被告人丁某某不配合致使丁某某受伤。经鉴定,代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诉讼经过的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回执;呈请立案报告书、决定书、告知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保证书、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告知书;传唤证、传讯通知书、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询问通知书、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2.物证:锥形桶一个;拖把一把。
3.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伤情说明及伤情照片;抓获经过;CT诊断报告单及收费票据、清单、出院记录;被告人丁某某入院记录;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
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
8.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人像、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
9.视听资料:案发当晚川渝酒店门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至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及相关量刑规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壹拾玖页。
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壹张、现场监控视频光碟壹张。
4.作案工具锥形桶壹个、拖把壹把。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取保候审相关文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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