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6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3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18时多,被告人丁某某喝酒后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号的出租屋内睡觉,听到隔壁邻居被害人吴某某与老乡何某某在聊天,丁某某觉得吵到其睡觉便用脚踹自己出租屋的房门,并大声说:“你们吵死人了”。吴某某与何某某听后,何某某便离开,吴某某便回到自己的出租屋内。过一会儿,丁某某手持一把菜刀来到吴某某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号的出租屋门口,说要砍死吴某某,后手持菜刀将吴某某左肩部、左臀部和左膝盖等部位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伤者吴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一村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检察官助理:郑洁璇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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