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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丁某某,诨名“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区,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栋**号。因吸食毒品行为,分别于2003年8月11日、2019年10月3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劳教戒毒2年和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6月26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至6月7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栋**号房间内,3次容留吸毒人员左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同年6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31日13时许,违法人员左某某出资300元,通过被告人丁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丁某某提供吸毒场所以及吸毒工具“冰壶”和锡箔纸,在丁敬宝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栋**号的家中,丁某某与左某某采取锡纸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20年6月3日12时许,违法人员左某某、陈某某每人出资150元,共300元,通过被告人丁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丁某某提供吸毒场所以及吸毒工具“冰壶”和锡箔纸,在丁敬宝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栋**号的家中,丁某某、左某某以及陈某某采取锡纸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20年6月7日12时许,违法人员左某某出资300元,通过被告人丁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丁某某提供吸毒场所以及吸毒工具“冰壶”和锡箔纸,在丁某某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栋**号的家中,丁某某与左某某采取锡纸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详单、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左某某、夏某某以及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提取、称量、取样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母亲宋某某联系电话1346914****。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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