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捕鱼,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人,住汕尾市城区**路**小区**栋**楼。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4日、2月25日和3月9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汕尾市城区**小区**栋**楼的出租屋,三次容留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3月3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其登记入住的汕尾市区**旅店**房容留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同年4月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海丰县**镇**广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瑞源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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