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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8〕632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76********,回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街**楼**号库(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街**号)。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其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街**号楼**号库的家中,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丁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禁毒大队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8723

附:

1.​ 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 案卷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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