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0********,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街道**村**片**号。2018年5月29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20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本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2020年6月1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3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提供毒资,让叶某某(另案处理)从陈某某(已判决)处购买毒品冰毒,后丁某某在其位于三门县**街道**大厦**幢**室的出租房内容留叶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几天后,丁某某再次在其出租房内容留李某某、何某某二人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及照片、立案决定书、劣迹材料、户籍信息;
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辨认笔录;
6.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