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赌博,于2011年6月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月14日因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被告人丁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果园运河边、宿豫区丁咀镇等地,在自己车内容留5次共计6人次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宿迁市沭阳县至宿迁市丁咀镇路段自己车牌号为皖H*****的大众帕萨特车里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果园运河边自己车牌号为皖H*****的大众帕萨特车里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宿迁市宿豫区丁咀镇附近自己车牌号为皖H*****的大众帕萨特车里容留胡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宿迁市宿豫区丁咀镇附近自己车牌号为皖H*****的大众帕萨特车里容留胡某某吸食冰毒;
5.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宿迁市宿豫区大兴墓地附近自己车牌号为皖H*****的大众帕萨特车里容留李某某、施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波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304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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