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街道**路**。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15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汉某某公安局决定对丁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7月,被告人丁某某先后多次在汉某某某宾馆、酒店等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如:
1、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汉某某某宾馆205房间容留孙某某吸食了毒品;
2、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汉某某某宾馆205房间容留孙某某吸食了毒品;
3、2019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汉某某某宾馆205房间容留孙某某吸食了毒品;
4、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汉某某某宾馆501房间容留孙某某吸食了毒品;
5、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汉某某某宾馆408房间容留孙某某吸食了毒品;
6、2019年7月7日至7月17日,被告人丁某某先后三次在汉某某某酒店房间内容留孙某某吸食了毒品。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因购买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旅客住宿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等;2.辨认笔录;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4.证人孙某某、熊某某、聂某某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常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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