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吸毒人员周某某带着毒品海洛因及工具来到龙山县**街道**路**号被告人丁某某家中,后两人在丁某某家中一楼一间房内注射了一次毒品海洛因。
2020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周某某电话邀约丁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后丁某某驾驶湘******黄色前四后八渣土车从龙山县来到湖北省来凤县**道附近,周某某给丁某某200元钱,叫丁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周某某购买吸毒工具,丁某某买得毒品后两人将车停在湖北省来凤县凤仪大道路边,丁某某坐在驾驶室位置、周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分别注射了一次毒品海洛因。
2020年8月8日中午,丁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三人邀约一起吸食毒品,丁某某驾驶湘******黄色前四后八渣土车,徐某甲、徐某乙两人坐在副驾驶室来到来凤县航空路附近,三人凑得毒资300余元,由徐某乙购买毒品及吸毒工具,后三人将车停在路边注射了一次毒品海洛因。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丁某某指认渣土车照片、尿样提取及检测、照片;2.证人周某某、徐某甲、满某某、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4.鉴定文书;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跨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大鸿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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