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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8********,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溪市**镇**村**组**号附**号,租住贵溪市**小区**栋**单元**室。曾因容留、介绍卖淫于2019年8月1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现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7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租赁了贵溪市**小区**栋**单元**室。同年8月16日,丁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在其租住房内卖淫。2020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介绍李某某、栾某某向汪某某、叶某某卖淫,并收取汪某某400元,之后被贵溪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房屋出租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等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彭泽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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