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丁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坊**栋**房。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容留、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甲于2020年5月1日起,利用其妹妹丁某乙租用的福田区**村**栋**房和陈某甲租用的福田区**村**栋**房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
202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丁某甲安排卖淫女刘某某和陈某乙分别在本市福田区**村**栋**房和**房等候嫖客,丁某甲负责在楼下招揽嫖客,并约定刘某某和陈某乙每提供一次性交易,丁某甲从嫖资中收取人民币100元。当晚22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分别介绍翁某某和高某某到上述**房和**房与刘某某和陈某乙进行性交易。
2020年8月15日0时5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本市福田区**村**街**号**便利店门口抓获被告人丁某甲,并在**村**栋**房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翁某某、刘某某,在**村**栋**房抓获卖淫嫖娼人员高某某、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租房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乙、陈某甲、高某某、陈某乙、翁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薇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转化的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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