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辽宁省鞍山市**镇**街**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路**号楼**门**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微电子工业园天津田边制药厂内找该厂负责人解决问题时,该厂工作人员某某甲报警,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微电子工业区治安派出所民警杨某某、某某乙等人处警。处警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用手将民警杨某某左侧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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