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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村**区**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城**号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至21时左右,被告人丁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医院醒酒室内,持塑料棍子殴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王某某、辅警胡某某,致王某某头部受伤,胡某某头部、手部受伤。

被告人丁某某于案发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2.书证: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昌平区涉酒人员救治表,棍状物体照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秋仙

检察官助理:杜春阳

202041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八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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