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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及住址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3时25分许,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包某某和辅警潘某某、金某某等人在松阳县古市镇横街****附近设卡查酒驾,执行公务。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浙GR1****号别克牌小轿车途经该路段时,因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担心被查获处理,在卡点前调转车头试图离开现场。包某某走到丁某某车窗边,要求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但丁某某不配合检查,并加大油门调转车头逃离,车辆加速时将包某某刮倒摔在地上,致包某某受伤、警务通手机摔坏、裤子擦破。经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到案。2020年4月15日,丁某某的妻子叶某某代为向包某某赔礼道歉并支付了维修警务通手机的费用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门急诊病例、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单、伤情照片、手机破损照片、裤子破损照片、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金某某、郑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松阳县雪亮工程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人民警察人身受伤、财产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伟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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