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捕前住本村。2012年4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17日被武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5时许,武邑县交警大队民警史某某等人在武邑县**国道执勤检查时,发现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的冀T9****号重型半挂货车严重超载,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丁某某为逃避检查,加速强行冲卡,之后执勤民警前往武邑县**国道235公里+600米处设卡拦截,被告人丁某某到达该处时,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丁某某拒绝停车并加速撞击设卡拦截的冀T1***警车后逃逸,造成冀T1***警车严重损毁。经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毁警车损毁部分价值22918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到武邑县交警队投案自首,后向交警队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车经过及专项行动方案,到案经过,武邑县交警队证明,警察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T9****号重型半挂货车照片;
2、证人史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现场处警视频;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怀斌
检察官助理:韩忠霖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武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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