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4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号楼**3单元**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6月3日8时30分许,到本市龙潭区某某市场买菜,在该市场入口处的新冠肺炎防疫卡口,不按防疫要求配合监测体温、出入登记,强行闯过防疫卡口,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解、教育,并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某某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口头传唤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详细了解案情,丁某某又辱骂并殴打办案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孙某某、伊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执法记录仪、防疫卡点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防疫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东华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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