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在2020年8月7日19时许与同村滕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冲突,后滕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110指派瓦房店市公安局**派出所出警,出警民警张某甲带领协警于某某、张某乙出警,到达现场后,丁某某拒不配合警察工作,辱骂民警张某甲,用拳头捅打张某甲胸口两拳。阻碍了国家公务人员的正常执法,行为恶劣,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劣迹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司军凯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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