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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同户籍所在地)。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予以警告;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中午12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马坊派出所民警在马坊镇打铁庄东侧852车站查处黑摩的时,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黑摩的逃跑并致使辅警侯某某手部受伤。经鉴定,侯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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