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和王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等小区部分业主与博罗县**镇**小区开发商因购房团购费问题协商无果后,爬上该小区**栋**楼楼顶扬言跳楼。博罗县公安局**派出所接报后,派出该所民警钟某某带领辅警林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前往现场处警。民警去到现场后,丁某某等四名业主情绪异常激动,扬言用跳楼的极端方式胁迫解决问题。期间,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做了大量说服和解析工作,但丁某某等人仍执意滞留楼顶。16时30分许,**派出所所长刘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后,亦多次劝说丁某某等人到楼下协商解决问题,但其仍执意滞留。经多次劝说警告无果后,所长刘某某决定强制清场。在被强制带离过程中,丁某某因不满辅警林某某控制其双手,使用牙齿咬伤林某某的手臂。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丽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