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5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日照市**局**,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照市人民检察院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于同年3月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罪
2019年8月1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曲师大教授花园小区北门与保安人员发生争执,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处警,期间,被告人丁某某拒不配合检查,多次辱骂、推搡、撕扯民警,并将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一台和呼气式酒精检测快测仪一台损坏,价值共计人民币944元。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鲁LH****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州路曲阜师范大学教授花园北门时,与门口立柱相撞,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抓获。经检验,被告人丁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7mg/100ml。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血样保存登记表复印件、122接处警单、警察证、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执法记录仪视频、手机拍摄视频等视听资料;(3)辨认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证人牟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2)谅解书及谅解协议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璇
检察官助理:袁萌萌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路**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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