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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7********,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号,工作单位:**公司台州支公司三门**部。曾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18年4月27日刑满被释放。现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携带40张非本人信用卡从老家浙江省三门县乘坐动车到达深圳北站,后乘坐出租车途经福田区来到罗湖区棕榈泉休闲会所。当月12日,丁某某携带该40张非本人信用卡前往香港购物。当月13日11时许,丁某某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上述信用卡从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西九龙站海关入境。在入境过程中,丁某某被西九龙站海关执法人员当场挑查,被查获其非法携带的他人信用卡40张(其中1张无客户信息,5张无交易记录)。经查,丁某某非法持有上述信用卡,通过他人“养卡”(套现、代还款)进行资金周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信用卡(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海关检查资料,扣押文书,涉案信用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宁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信用卡等物品随案移送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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