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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失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53********,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龙泉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审批的情况下,带领王某乙、王某丙、许某某、王某甲等7名工人来到龙泉市小梅镇孙坑村“屋后山”山场进行造林炼山作业。被告人丁某某在造林山场上方使用打火机点燃茅杆和树枝,并组织上述工人从上往下炼山。当日下午2时许,炼山山场上方区块内余火引燃下方山塆内荒芜耕地上生长的干枯杂草、茅杆等易燃物,火势向北燃烧延伸至“石寮”山场,从而引发森林火灾。

经龙泉市天创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石寮”山场过火面积合计106.6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97亩(乔木林74.3亩,竹林22.7亩),过火灌木林面积9.6亩,受损林木蓄积508.98立方米,折材积265.226立方米。受损林木价值61843元,生态损害价值(生态修复费用)25741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20日,丁某某向受灾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龙泉市林业局龙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龙泉市2019年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第三批)工作任务计划的通知、林权证三份、接受证据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许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童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龙泉市天创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地面积达97亩,过火灌木林面积9.6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丽萍

检察官助理:张俊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散卷证据材料共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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