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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二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3198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假冒**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南三环附近,与河南**有限公司签订**会员服务合同,骗取被害人周某某56000元,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周某某25000元。

现赃款已退还,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3、齐装网会员服务合同、转账凭证、情况说明、离职申请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健

              检  察  员:牛明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2册,活页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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