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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合同诈骗、伪造身份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住武汉市硚口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丁某某为卖掉其被查封的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二期**栋**室的房产,以其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办理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卡为抵押,向被害人胡某某借款人民币42万元用于房产解封,该银行卡为被告人丁某某收取公积金放款账户,双方在本市东西湖区**办事**二期**地产店内签订借款合同及划款承诺书,双方约定待房屋交易的公积金贷款放款至该账户后,由被害人胡某某持被告人丁某某抵押的身份证原件及银行卡将人民币42万元直接划款归还。合同签订后,被害人胡某某借款42万元给被告人丁某某将该房产予以解封。

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丁某某至本市江汉区江汉路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伪造了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同年2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时,使用该伪造的身份证件将其抵押给被害人胡某某的真实身份证件换回。同年3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的农村商业银行卡收到其所出售房产的公积金放款。同日,被告人丁某某使用其真实身份证件将其抵押给胡某某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卡挂失注销并办理新卡,后将公积金放款转至其办理的新卡后全部取出。赃款已被挥霍,后被告人丁某某逃匿。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报案材料、身份信息、到、破案经过、借款合同、收据、借据、划款承诺书、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存量房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等书证;3.居民身份证鉴别书;4.辨认笔录;5.被害人陈述;6.证人卫某某、吕某某、曹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身份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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