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70********,回族,济南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心副总经理,住本市槐荫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济南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日移送济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在中国**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职工录用、降低资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共计220.1926万元,其中索贿7万元。其中,
1、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济南**公司**部主任、**部主任、济南**部负责人、总经理、济南**副总经理、**委员期间,利用负责工程项目管理、人事管理等及分管物资采购部、财务部、资产运营与采购中心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济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济南**、济南**承揽工程、给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济南**办公室等处,多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麻某某(男,43岁,另案处理)为表示感谢通过银行转帐送给的钱款共计176.9万元,并收受麻某某支付30.2926万元购买的别克昂科威汽车1辆。共计207.1926万元。
2、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济南**公司副总经理、**委员期间,利用分管人事工作的职务便利,在2016年秋季校园招聘过程中,给予赵某某(男,54岁)女儿照顾。2016年12月,收受赵某某送给的好处费6万元。
3、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济南**公司副总经理、**委员期间,利用分管客户中心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多次降低在济南**的业务资费。期间,被告人丁某某授意时任济南**公司**部**办公室主任李某某(男,37岁)向该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男,43岁)索要京东E卡。分别为2017年8月收到价值3万元的京东E卡、2018年1月收到价值4万元的京东E卡。共计7万元。
2019年4月16日,济南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丁某某从其办公室带至济南市**中心将其留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车辆等)、书证(中国**济南市分公司招投标合同等)、证人证言(巩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丁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宁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证据和案件材料19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丁某某收受麻某某贿赂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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