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66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0********,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骆岗派出所民警、二级警长,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幢**室,住合肥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份,谢某甲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7年3月初,谢某甲通过其堂哥谢某乙和谢某乙的朋友等人找到被告人丁某某,请托丁某某帮忙处理谢某甲被通缉一事。之后,丁某某等人建议谢某甲主动投案。2017年3月17日,谢某甲为感谢丁某某的帮忙,通过谢某乙在合肥市宁国路“老谢龙虾店”内送给丁某某10万元(人民币,下同),丁某某予以收受。
2017年4月10日,谢某甲至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骆岗派出所投案,受理事宜由被告人丁某某具体处理。丁某某对谢某甲制作了讯问笔录,并在协同办案系统上将谢某甲被网上通缉状态改为投案自首。之后,丁某某带领时任骆岗派出所辅警的王某某一起,乘火车将谢某甲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2017年夏季的一天,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骆岗派出所原辅警葛某某向被告人丁某某提供一条聚众赌博线索,丁某某收到线索后向时任副所长张某某汇报,张某某带领丁某某、王某某等20余人实施抓捕,因赌场位置信息不准等原因,仅抓到少量参赌人员。当晚,赌场“股东”找到葛某某,请托帮忙关照被抓的参赌人员。之后,葛某某找到丁某某帮忙,丁某某于当晚将参赌人员释放。当晚,葛某某为感谢丁某某的帮忙,送给丁某某现金9000元,丁某某收下后转送他人3000元,自己实际收取600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被长丰县监察委员会带离调查,接受调查期间,丁某某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20年9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妻子将违法所得退缴至长丰县监察委员会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流水、工作记事本等书证;2.证人谢某乙、谢某甲、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 欣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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