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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派出所,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号。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于2019年7月10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人民币8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蓝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路和**路口时,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35622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状态。

经侦查,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实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虎林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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