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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罪)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辽阳县首山镇明苑路苏荣杰卫生所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徐某某驾驶辽K****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送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3.08mg/100ml。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员档案、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强制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辽阳县中医院门诊病志;

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忽视安全并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宪继

康东升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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